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
  • 日期:2018-12-21   来源:吉林省烟草专卖局 (公司)   
  • (2016年8月22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规范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及所辖的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及所辖的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局办公室)。负责领导和协调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及所辖的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由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办公室主承办,负责制订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统一接收、归口答复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及所辖的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要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负责开展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对本单位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需发布的政府信息确定后再报送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办公室统一负责上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第四条  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发布涉及全局性的政府信息,必须报请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

    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发布的政府信息,要作到与主管领导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有关规定,需要经过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  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要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同时,要及时上报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办公室。

     

    第二章   公开范围和时限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要主动公开:

    (一)反映全省烟草商业系统基本情况的政府信息,包括职能、机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二) 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制订的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集中采购和招投标有关情况;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以及其他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五)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的人事任免信息,以及机关工作人员招考、录用情况;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由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办公室负责接收。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九条  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要报本单位主管领导或吉林省烟草专卖局保密领导小组确定。

    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办公室对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情况进行程序性审查。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

    (二)涉及烟草行业、企业商业秘密;

    (三)涉及个人隐私;

    (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由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经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审定后,可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要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信息,以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内部网站(www.jltobacco.com.cn)为主要公开方式,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重大政府信息由省局(公司)办公室审定后统一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行业报刊、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方式。  

    第十四条 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负责编制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对外发布。

    各市、州局(公司)负责编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对外发布,同时上报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各市、州烟草专卖局(公司)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务信息公开联系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各市、州烟草专卖局(公司)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包括索引、公开事项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 2011年1月1日《烟草框架公约》正式实施,各市、州烟草专卖局(公司)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通过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十七条  各市、州烟草专卖局(公司)无法在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办公室指定的答复时限内提出答复意见,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要向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办公室在汇总答复意见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要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包括所辖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要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要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要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六)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不予重复回答;

    (七)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不予提供。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要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

    第二十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政府信息领导小组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政府信息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省烟草商业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单位、个人和责任人,建议追究其责任。

    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办公室定期对各市、州局(公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和范围、公开效果等。考核结果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和举报,由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办公室办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政府信息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办公室负责编制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的3月6日前上报吉林省政府。各市、州烟草专卖局(公司)办公室负责编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上报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费用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各地区(包括所辖区、市、县级局)、各单位、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全省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和省直属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并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做详尽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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